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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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 (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 (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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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 條,該條款規定了使用許可證應記載的事項,包括有效期間、基本資料、許可內容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這些都是關於使用許可證的重要資訊,需要詳細記載。 舉例來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的規定,固定污染源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如果未遵守許可證內容或未持有效的許可證操作,則根據法律可能會處以罰鍰。這強調了許可內容的重要性,並且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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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