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 (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 (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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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 (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 (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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