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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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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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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