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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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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完畢後三日內,將專家學者審查意見提供公私場所,同時通知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2. 2.公私場所應於收到前項審查意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專家學者意見之詳實說明文件,併同前條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意見之回應說明,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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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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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