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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1.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 ┌──────┬───────┬─────────┐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 │(ng-TEQ/Nm?)│ │ ├──────┼───────┼─────────┤ │ │二.○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既存燒結工場├───────┼─────────┤ │ │一.○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設燒結工場│○.五 │ 發布日 │ └──────┴───────┴─────────┘
  2.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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