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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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規定值如下: ┌──────┬───────┬─────────┐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 │(ng-TEQ/Nm?)│ │ ├──────┼───────┼─────────┤ │ │二.○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既存燒結工場├───────┼─────────┤ │ │一.○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設燒結工場│○.五 │ 發布日 │ └──────┴───────┴─────────┘
- 2.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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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