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燒結工場冶煉過程中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
- 2.前項燒結工場正常運作時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時,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列法條可知,燒結工場冶煉過程中控制廢氣溫度是非常重要的,並且需要具備即時顯示的監測設施,以確保廢氣溫度在規定範圍內。此外,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也必須保持正常運作,並在操作條件有變更時,需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操作條件,以確保排放符合標準。 參考資料: - 環境保護署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環境衛生法規選編》最新版 舉例:根據環境保護署的資料,某燒結工場在進行燒結過程中,發現廢氣溫度突然上升至攝氏二百二十度,並且即時顯示的監測設施也無法正常運作,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在此情況下,該工場應立即停止運作進行檢修,以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