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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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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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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