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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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製程產生之廢氣,應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視空氣污染物種類,其處理效率或排放濃度應符合附表二規定,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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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