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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取得購置成本減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廠內備妥相關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 公私場所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者,應檢送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操作紀錄月報表、防制設備季耗材用量紀錄、購買憑證與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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