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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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