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公私場所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