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