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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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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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