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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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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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根據法條第三款,汽車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臨時停車則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停車時的相關行為和應注意的事項。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也有明文規定汽車停車時的注意事項,諸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等等。 針對第三款的臨時停車,可以以實際案例來加以說明,例如某車輛因上、下人、客,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違反了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均有相應的法條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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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