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驗機構執行查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核作業計畫書執行查核作業。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現場查核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核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核人員、查核結果、查核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核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三、指派設置人員清冊中之查核人員。 四、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總結報告,送另一名參與該案且於設置人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 五、執行查核作業之主導查驗員與前項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核總結報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查核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