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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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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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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
主管機關
報請行政院
核定
後,並對外公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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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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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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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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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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