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1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這表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制定部門行動方案時,需要進行公聽會程序,並邀請相關單位和專家參與討論,以確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參考資料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本身以及行政院相關公告,确保遵守法定程序。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立法理由一、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二、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準則應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以確保資訊透明與公民參與機制之落實。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一、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二、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準則應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以確保資訊透明與公民參與機制之落實。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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