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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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