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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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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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拍賣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5 條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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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