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