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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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