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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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3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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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