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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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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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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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