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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2.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六十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3.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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