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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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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深度解讀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7條,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來進行氣候變遷調適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的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和研究事宜。這表示相關機關有權委託專業機構或研究單位來進行氣候變遷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以有效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 舉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相關判決書(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判字第五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地方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委託民間專責機構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顯示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相關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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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