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7條,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來進行氣候變遷調適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的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和研究事宜。這表示相關機關有權委託專業機構或研究單位來進行氣候變遷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以有效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 舉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相關判決書(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判字第五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地方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委託民間專責機構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顯示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相關工作。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立法理由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且涉及部分公權力之移轉,爰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且涉及部分公權力之移轉,爰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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