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律條文的解釋。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立法理由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相關事宜,涉及中央行政機關之政策措施,為強化政府部門間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之合作機制,由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推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明確規範中央行政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之應推動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第八款明訂中央有關機關應厚植森林資源、健全森林管理、保育生物多樣性,強化森林碳吸收功能。 四、第二項第九款明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農業溫室氣體減量,及促進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 五、有關植林碳匯額度之取得,應依循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規範。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
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相關事宜,涉及中央行政機關之政策措施,為強化政府部門間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之合作機制,由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推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明確規範中央行政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之應推動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第八款明訂中央有關機關應厚植森林資源、健全森林管理、保育生物多樣性,強化森林碳吸收功能。 四、第二項第九款明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農業溫室氣體減量,及促進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 五、有關植林碳匯額度之取得,應依循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規範。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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