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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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補助款,應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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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補助款,應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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