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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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乙烷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二氯乙│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烷純化│存污染源│ │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製程 │ │ │得大於十 ppm。 │├───┼────┼────┼────────────────┤│氧氯化│新設及既│發布日 │每一反應器氯乙烯單體排放量不得大││反應器│存污染源│ │於○.二 g/kg-二氯乙烷產品,或廢││ │ │ │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放││ │ │ │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得││ │ │ │大於十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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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