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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者。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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