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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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私場所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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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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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場所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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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