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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計畫書一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發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自行車用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之文件。 四、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資格者,免依本辦法提送計畫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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