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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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第13條,主管機關在進行拍賣後十四天內應將拍賣結果公開揭示。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拍賣程序的公開透明,促進相關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署網站「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相關頁面。
- 主管機關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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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