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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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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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的相關法規,需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的限值。例如,根據環保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 ○九五○○二二○四九C號修正第二點、第三點附表裁量基準第二點,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的,核准最大日排放量為三十立方公尺。根據這些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在排放廢(污)水到海洋時,需要遵守相應的水質限值,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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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