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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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高爾夫球場之修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高爾夫球場現有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二、高爾夫球場現有球道之變更地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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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高爾夫球場之修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高爾夫球場現有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二、高爾夫球場現有球道之變更地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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