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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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製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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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按月將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製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例如,根據98年4月1日相關文件記載,被告機關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裁處了一件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的案件。這顯示了該法條的實際應用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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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