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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視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共同或分別與協助執行機關組成聯合查小組,執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或取締、蒐證等。
  2. 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海洋污染事項,應分別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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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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