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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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水質、生物與港區水質、底泥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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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海域環境水質、生物與港區水質、底泥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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