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1 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計畫資料。 (一) 排放廢 (污) 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 放流管線之位置、深度及其構造設計、圖說與施工資料。 (三) 排放廢 (污) 水之稀釋率計算及擴散評估。 (四) 陸上管線設施、放流管線末端及其周圍之警示標誌。 二、放流管線設置或變更前之海域環境調查報告資料。 (一) 海洋物理:包括海流、潮汐、波浪、漂流、水溫。 (二) 海洋化學:包括一般環境水質項目、排放水質相關之重金屬、農藥及其他有毒物質。 (三) 海洋生物:生物種類與數量及漁業資源利用現況。 (四) 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應以一年以上之調查資料作成綜合評估,其調查頻率每季應一次以上。 三、廢 (污) 水排放後海域環境監測計畫資料,應包含採樣位置及監測項目。其最低監測頻率如附表。 四、放流管線經過公、私有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五、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