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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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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
  2. 2.前項水質採樣檢測應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有廢(污)水超過前條第一項納管水質規定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要求相關納管用戶改善,並應採行進流水質水量緩衝調勻因應措施,維持進流處理水質在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處理功能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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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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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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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0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