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
- 前項水質採樣檢測應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一項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有廢(污)水超過前條第一項納管水質規定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要求相關納管用戶改善,並應採行進流水質水量緩衝調勻因應措施,維持進流處理水質在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處理功能範圍內。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