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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廠區內,廠房出租者與廠房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其放流口設置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同一廠區內,廠房出租者與廠房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其放流口設置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0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爰此,事業出租部分廠房,與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應由出租者設置放流口(含告示牌)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二、另依本辦法第 66 條規定,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可逕洽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認定,經同意後,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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