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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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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規格應符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並應能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 二、應有透明視窗。 三、應由主管機關鉛封,或由電力業者鉛封,經主管機關確認,不得任意破壞。 四、進出電路應標明來源及去處。
  2. 2.維護更換前項電度表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3. 3.無法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具有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用電量。
  • 度量衡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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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規格應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