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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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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之排放期間,排放廢(污)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排放廢(污)水: 一、自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日起,至解除日後三日之期間。 二、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於二十五攝氏度,達每公分四毫西門。 三、土壤監測結果達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之限值。 四、地下水監測結果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之限值。但地下水氨氮背景值高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之限值,且地下水之氨氮監測值低於背景值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暫停排放廢(污)水者,應檢具檢測合格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繼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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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可證名詞
  • 期間名詞
  •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法規
  •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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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之排放期間,排放廢(污)水。但有下列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