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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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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年應定期檢視海放管結構,確認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之功能,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三、海放管因故障、損壞,有影響排放或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立即進行修復或清除,並於發現故障、損壞後三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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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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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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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