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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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