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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
  2. 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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