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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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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