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