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3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
回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