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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由該事業負責人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規定處理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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