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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2.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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