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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
  2. 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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