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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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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
  2. 2.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排放之設施,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合流收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法規逐條釋義中,找不到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相關資訊。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相關函釋 2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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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