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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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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漢魚、斑馬魚胚胎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採樣時,亦同。
  2. 2.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其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任一次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應每三個月檢測申報一次;於數據累計連續三次以上,二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檢測及申報頻率回復為每六個月一次。 二、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累計連續六次以上,二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得調整為每年檢測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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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漢魚、斑馬魚胚胎擇一選定及水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