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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漢魚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採樣時,亦同。
  2.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其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任一次二種生物 TUa 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應每三個月檢測申報一次;於數據累計連續三次以上,二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檢測及申報頻率回復為每六個月一次。 二、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累計連續六次以上,二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得調整為每年檢測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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