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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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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款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 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委託處理。 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六、受託處理。 七、貯留廢(污)水。 八、稀釋廢(污)水。 九、回收使用廢(污)水。 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或畜牧糞尿再利用。 十二、畜牧廢水作為漁牧綜合經營。
  2. 2.本辦法所稱發機關,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3. 3.核發機關依本辦法審查核准之文件包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貯留、稀釋之許可證(文件)(以下簡稱許可證(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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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款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