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5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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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1條,如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這條法規指出了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將部分設備提供給他人使用,原設備擁有者仍然需要負責申請、變更或延展水措計畫或許可證。這點可以由法源資訊中所提及的法條和相關案例加以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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