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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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